公共基础 - 第5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

第三十五条 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

第三十七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三条,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三十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推广用于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

第三十四条 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