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5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