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 - 第7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四条,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七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